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是一項國際通行的化學品環境管理制度。我國從2003年執行《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》(環境管理總局17號令,以下簡稱“辦法"),隨著辦法的實施,為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,切實加強了新化學物質生產、進口環節的環境管理,從源頭準入控制,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。但經過多年實踐,原辦法一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的環境管理工作要求,2010年頒布實施了《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》修訂稿(環境保護部7號令);2020年4月29日,頒布了《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》(生態環境部12號令),新辦法從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。
生產、進口、加工使用未登記,未按規定重新登記,實施新用途管理的物質未經審查或批準用于其他工業用途的:
未備案,未按照登記證的規定,未辦理變更登記,未落實,未傳遞,未建立,未落實IECSC列明環境管理要求的:修改后的12號令新增了“失信聯合懲戒"和“一年內不受理登記申請"兩項懲罰,企業無論是從遵紀守法,還是保護環境和公眾健康,都有必要重視。
(1)首先核查企業經營的化學物質是否屬于新化學物質,自查請核對MEP頒發的2013版IECSC及后續的5次公告增補列入IECSC的目錄清單,或者委托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(SCC)進行查新。如果是新化學物質或者屬于新用途管理類的現有化學物質,建議盡快準備登記或備案。
(2)為了避免在加工使用時出現違規行為,加工使用方可以要求供應商提供傳遞新化學物質相關信息,做好活動信息記錄。對于加工使用常規登記的物質,需在其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,公開環境風險控制措施和環境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。此外,國內加工使用方亦可作為申報人,進行新用途環境管理登記。(3)12號令對代理人的要求更加嚴格,境外申報人和代理人共同承擔責任和義務。境外申報人在選擇代理人時,需更加關注代理人的資質、可靠性、專業性。